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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后如遇故障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pmoe62f6a | 发布时间: 2023-12-15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技术规范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自动监测设备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这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然而,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在运行管理中出现较多问题,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那么,生态环境部门该如何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呢?

哪些企业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2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根据以上规定,强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要求只适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所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后怎么管?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自动监测设施后,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那么,联网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要求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那么何时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六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因此,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后如遇故障如何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实际运行中难免发生故障,设备发生故障后,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故障应在多长时间内恢复正常?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8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该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至于故障应在多长时间内恢复正常,则根据故障报告的时间节点和因不可抗力因素的报告时间节点有不同要求。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19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即故障后报告的时间段应当在12小时内,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9.2要求,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h内报告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这是从技术规范上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工作进行细化,即故障后的响应时间从技术角度进行的要求。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因维修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需事先报告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十四条规定,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在时间上,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十五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此外,因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也得先报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批准同意。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来源:环境科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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