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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汇总
来源: | 作者:pmoe62f6a | 发布时间: 2023-07-18 | 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1、《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执行日期:2023年7月1日
适用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文号:鲁环发〔2022〕12号
执行日期:2022年7月27日
适用范围: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3、《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
文号:辽环发[2023]4号
执行日期:2023年3月16日
适用范围: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4、《吉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吉环执法字〔2019〕32号
执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5、《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2021年11月10日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执法。

6、《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皖环发〔2021〕30号
执行日期:2021年11月10日
适用范围: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文号:赣环规字[2022]1号
执行日期:2022年8月6日
适用范围:江西省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及应用。

8、《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
文号:鄂环发〔2021〕43号
执行日期:202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湖北省范围内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智能监控、巡查检定和监督管理。

9、《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黔环综合[2022]72号
执行日期:2022年12月14日
适用范围:贵州省内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运行、数据标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10、《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文号:陕环发〔2021〕10号
执行日期:2022年7月20日
适用范围:适用于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管理工作。
11、《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甘环执法发 (2020) 31号
执行日期:2021年2月1日
适用范围: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12、《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文号:京环发〔2018〕7号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13、《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文号:津环规范〔2019〕7号
执行日期:2019年9月26日
适用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桂环规范〔2022〕3号
执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与管理。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15、《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
文号:沪环规〔2022〕4号
执行日期:2022年7月20日
适用范围: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
(一)纳入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二)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实,上述排污单位确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应当针对相应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国家或上海市有相关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文号:内环办〔2009〕174号
执行日期:2009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污染源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17、《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新环财发〔2009〕307号
执行日期:2009年8月6日
适用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区各有关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应遵守本办法。

19、《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文号: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执行日期:2022年9月1日
适用范围: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0、《保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2022年8月22日
适用范围: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国家、省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来源:环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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